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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未能免除加徵15%滯納金
  • 發布日期:99-01-1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書後,才到該局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要求免繳滯納金,因與法不合,無法照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可加徵滯納數額的15%,又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所以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之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應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如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該局並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反而不划算。

資料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