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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捐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屬合法送達
  • 發布日期:99-12-02

稅捐局局長葉國居表示:近日常有納稅人反映:為什麼沒收到地價稅、房屋稅單,卻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執行通知單?

葉局長指出,由郵政機關送達之繳納稅捐文書,如無法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予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產生送達效力。納稅人沒收到稅單,卻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執行通知單,可能為稅單寄存於郵局而納稅人未前往領取,提醒納稅人,收到郵局之招領通知書時,請儘速至郵局領取該稅捐文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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