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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1號新制報您知
  • 發布日期:100-12-29

101年即將到來,新竹縣政府配合中央政策規劃,多項行政措施將有異動,其中社會福利與勞工權益變動許多,縣長邱鏡淳提醒民眾注意,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為維護高鐵新竹站交通秩序,高鐵新竹站站前道路從101年元旦起,禁止未附載乘客車輛進入。另外,新竹縣101年籌組企、產、職業各類工會,將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

101年1月1日起行政措施如下:
一、教育處:自101年1月1日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正式施行,幼稚園及托兒所將整合成為幼兒園。

二、警察局:高鐵新竹站站前道路101年元月一日起,禁止未附載乘客車輛進入。

三、瓦斯管理處:縣府瓦斯管理處101年1月1日起改制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四、社會處:
(1)社會福利補助調整:老農津貼與八大社會福利調高補助金額。老農津貼調高補助1000元,至每個月7000元整;低收入戶家庭補助調高900元,至每個月5900元整;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調高補助400元,至每個月2600元整;低收入戶就學補助調高900元,至每個月5900元整;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整為低收每個月4700元與8200元,中低收調整為3500元與4700元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增加600元與1200元,至每個月3600元與7200元整;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調高補助500元,至每個月1900元整;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條高500元,至每個月3500元整,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調高700元,至每個月4700元整,老年年金調高500元,至每個月3500元整,身心障礙年金調高700元,至每個月4700元整,遺鼠年金調高500元,至每個月3500元整;原住民給付調高500元,至每個月3500元整。

(2)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申請要件改為如下:
A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B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C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
(或 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扣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D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E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縣府社會處強調,內政部兒童局考量本案育兒津貼甫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爰規定得有半年緩衝期,即民眾於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應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3)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落實推展幼兒福利工作,補助新生兒營養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A發給對象: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B發放營養補助金額,每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壹萬 元。
C 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a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父母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一個月內,備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逕向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領,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b母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位申領。
c母未設籍本縣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其父(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
d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D有不符資格之補助案件,即請該戶政事務所通知 受款人繳回該補助款。



五、 勞工處:
(1)補助視障按摩師交通津貼。自101年起開辦視障按摩師赴企業工作之交通津貼補助措施,鼓勵學有專長之視障朋友前進就業職場。

(2)新竹縣101年籌組企、產、職業各類工會由申請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登記程序如下:
A籌組工會要領:
a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b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本府請領登記證書。
c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d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1.連署發起人數未滿30人。
2.未組成籌備會。
3.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4.擬定章程。
5.未召開成立大會。
6.未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辦理工會登記。
e工會辦理登記時,工會籌備會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同時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工作證明及簽名。
f工會辦理登記,除前(四)、(五)二項情事外,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登記。
g工會籌備會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時,應檢具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應備文件,並裝訂成冊。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B同一企業工會或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籌備會,向本府請領工會登記證書時,以收件時間在先者受理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收件時間相同且符合登記要件者,由請領登記證書之工會籌備會代表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3) 基本工資調整。勞工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新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經調整後月薪為18780元(原為17880元,增加900元),時薪為103元(原為98元,增加5元),日薪為824元(原為784元,增加40元),以上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適用日起雇主聘用員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新聞聯絡人:規劃科長范娟華
聯絡電話:03-5518101轉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