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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公告現值課稅的最後期限
  • 發布日期:101-01-20

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期限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而30日期間的計算原係以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不過自97年5月15日起,改按訂定契約「當日」開始算囉!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民眾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須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依規定應在訂定契約後30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期限內申報者,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認定,逾期申報者則以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因此,訂約日當天計不計入期間計算,雖然只差一天,但影響民眾權益卻不小。

舉例來說,訂約日是100年12月20日(100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8日前申報,都可以100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在101年1月19日(101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72,000元)以後才申報的話,就必須以72,000元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相差甚鉅,民眾不得不注意!

訂約日期如果是100年12月31日,依照上述規定,最晚應該在101年1月29日申報,不過今年1月29日恰逢年假,可再順延到1月30日星期一。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局網址為http://www.tpctax.gov.tw。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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