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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經營娛樂設施業者 應依規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 發布日期:101-02-1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經營電影院、舞廳(場)、KTV、MTV及卡拉OK視聽歌唱設備;電動玩具、小鋼珠、電動彈珠檯、網路電腦遊戲、電動搖搖馬(車)、抓娃娃機等機動遊藝場、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等娛樂設施供消費者娛樂之營業人,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開業前向轄內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倘疏於辦理登記而被查獲,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又如果已經有了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的行為,除了要補徵所漏稅額外,還要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業者請勿輕忽。

稅捐局特別提醒業者,如有變更、停業或歇業等事項,記得也要向轄內稽徵機關登記,以維自身權益,莫讓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