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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業者未依廣告內容出賣商品案
  • 發布日期:100-11-04

 【竹縣訊】 民眾黃先生日前於100年10月20日看現場轉播棒球賽時,體育主播說到,若統一獅稱王,將於10月25日起3天,至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消費,同品項第二件享有5折之優惠,惟消費者於10月25日至新豐7-11消費時,該業者必並無給予上開優惠,黃先生檢具發票影本,向縣長信箱提出陳情。
 經消保官發函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4日至新竹縣政府說明,該業者坦承確有發出上開優惠廣告,就「飲料、泡麵、麵包、大亨堡及熱狗大亨」於100年10月25至27日同品項第二件享有5折之優惠。
 消保官羅鈞盛提示該發票影本予業者代表檢視,其中大亨堡2個(35元×2)、紅豆麵包4個(25元×4),均未給予第二件5折之優惠,業者坦承疏失,並推測應係收銀臺設定上出現問題,但並非故意不給予優惠。
 消保官命業者告知該分店,無條件退還黃先生第二件商品5折所享優惠之價差,且儘速檢視收銀機之程式設定問題,以避免類似問題之發生,以維企業形象;另民眾若有於上開期間內至該業者店內消費廣告之優惠商品,而未享有第二件5折之優惠者,亦得至原購買之店家請求退還價差;民眾若仍有權益受損之情事,請即向本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