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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稅前仍應處罰
  • 發布日期:100-01-24

新竹縣政府稅捐局表示,欠繳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強制執行,於駕駛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才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欠稅額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2,000cc的車輛一部,98年使用牌照稅額11,230,經稅捐局合法送達後,甲君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才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核准自99年12月15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款,如果甲君在99年10月10日被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99年12月15日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處欠稅額11,230元1倍的罰鍰11,230元。

該局特別呼籲縣民,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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