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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需在行政機關收受訴訟狀2個月內提出
  • 發布日期:101-02-15

稅捐局表示:最近有民眾反映,對該局復查決定不服,已向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並經縣府訴願決定,維持該局原核定之稅額及罰鍰處分,民眾仍然不服,應如何救濟?

稅捐局提出說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人民如果不服訴願決定,應該在收受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2個月末日之認定是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到訴訟狀之日為準。假使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是不服,那麼就應該在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仍然維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時,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便已終結而確定,即應依規繳納原核定之稅捐及罰鍰。

稅捐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該局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應注意各救濟階段規定的申請期限,以免因為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