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故凡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得申請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於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如有印花稅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服務電話:5518141分機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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