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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 土地增值稅無減徵40%之適用
  • 發布日期:100-09-2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經重劃後,其重劃不論是公辦或自辦,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均可淢徵40%,其已支付之重劃費用亦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土地如係於重劃後繼承取得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指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因繼承人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其移轉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因此無法享受減稅的利益。但土地如屬未辦繼承登記參與土地重劃者。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單位原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嗣於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於更正為辦妥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時,其重劃費用即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40%。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 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