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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若違規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100-01-24

新竹縣政府稅捐局表示:民眾於車輛失竊後,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車輛尋獲,要使用前,應先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就會被處應納使用牌照稅2倍的罰鍰。

該局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係以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如果失竊,要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該車輛如尋獲,車主應該要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領牌,並辦理復駛手續後才可再使用,倘若沒有依這些程序辦理,一旦被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就會被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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