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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裝瓦斯業者所提供之瓦斯是否足量及是否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調查案
  • 發布日期:101-01-17

年關將近,消保官協同國際產業發展處、消防局針對轄內桶裝瓦斯業者,就所提供之桶裝瓦斯是否足量、是否在安全使用期限內及是否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等事項展開行政調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保障公共安全。
按行政院消保處有鑑於以往之桶裝瓦斯業者,多將瓦斯鋼瓶賣斷與消費者(該鋼瓶所有權屬於消費者),故其維修、保養及驗瓶等所生費用,均由消費者負擔,顯不合理,故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政部與經濟部於100年2月10日公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範本中規定,桶裝瓦斯之所有權屬於業者(消費者僅有使用權),業者僅能對消費者收取「容器保證金」,不得要求消費者買斷,契約終止時,業者應退還該保證金,期間容器之購置、檢驗及相關之維修費用,均應由業者負擔;消保官羅鈞盛與消防局人員等,在101年1月17日下午於轄內竹北、湖口2家較大型之瓦斯業者抽樣調查時,發現無論16公斤或20公斤裝之桶裝瓦斯,其重量均符合規定,且均在安全使用期限內,惟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之比率並不高,據消防局之統計,轄內目前約6萬戶之桶裝瓦斯用戶,但簽訂定型化契約者,截至今年1月初,僅有260餘戶。
消保官聲明,「定型化契約範本」僅提供消費者簽約比較上之參考,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但「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具有實質拘束力,消保官呼籲業者,應儘速參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一旦「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公告實施後,本府將展開大規模之查核,經一定期間之勸導後,若發現有仍未依規辦理之業者,將依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至150萬元之罰鍰;消保官並提醒消費者注意,請務必留意鋼瓶上之使用期限,用量較少之消費者,宜要求業者提供安全期限較長之鋼瓶,若屆期仍未用罄,亦得要求業者「等比例退還殘氣價額」,若消費者有此方面之消費爭議,請打1950專線提出申訴或檢舉,本府將會盡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