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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稅單自寄存郵局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 發布日期:100-12-05

  稅捐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已經對該局核定的稅捐表示不服申請復查,為何還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復查申請還被以程序不合駁回?
  稅捐局提出說明:郵政機關遞送掛號郵寄之繳稅通知書,如遇寄送地址無人接收時,郵政機關會以寄存送達方式辦理,也就是繳稅通知書寄存於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該民眾住、居所門首,另一份放在該送達處所信箱,如此該通知書已屬合法送達。故如果超過繳稅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30日還未繳納,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而且還要加徵滯納金,又因該民眾未於繳稅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30日之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所以被以程序不合駁回。
稅捐局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就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果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會影響到行政救濟之權益。為免發生上述情形,可以向稅捐局申請轉帳納稅,既方便又安全,若有疑問,可撥打0800-366969免費服務電話洽詢,稅捐局將謁誠為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