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未能免除加徵15%滯納金
  • 發布日期:101-04-24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才到該局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要求免繳滯納金,因與現有法令不合,無法免除加徵15%滯納金。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5%,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稅捐局並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反而不划算。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