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理。
2.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30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日翌日起7日內完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救助日翌日起7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審核,並應將核定之現金救助款逕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農、漁會發放。
5.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應配合辦理前項損害鑑定及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