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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哪種規模可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辦理?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修改時間:113-01-15

1.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2.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設置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一層樓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