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該如何申請造林獎勵措施?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修改時間:113-01-15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造林獎勵金20年合計每公頃為60萬元,即第1年新植造林獎勵金為每公頃12萬元,第2~6年每年每公頃4萬元,第7~20年每年每公頃2萬元。但依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第7年以後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二、申請對象: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森林法第4條所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三、申請條件:須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土地最小面積為0.1公頃以上,且土地區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四、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此,為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後,能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