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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簡言之,自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訂立之耕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而89年1月27日(含)以前所訂立之耕地租約,仍繼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註: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