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K他命屬第三級毒品;又依同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6目規定,少年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即一般所稱少年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