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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及「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修改時間:109-04-06

一、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維護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姓名權與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及「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