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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1、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2、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應檢附之書面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3)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者擇其一)。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 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更正後如影響第三人權利者,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