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書狀遺失可由本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建物轄屬縣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發登記,經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發之: 1. 登記申請書。 2. 切結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切結書應敘明滅失原因、土地及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 3.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者擇一)。 4.如本人未能親自到場者,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核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