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目變更申請書(請至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或其所屬網站下載並填寫蓋章)。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使用執照正、影本。 5.地目變更僅受理田、旱、建、道四種地目,其他地目已廢除。 註一:整筆依法變更地目者,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 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