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 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 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故依上述,應檢具拍攝違規確實內容翻拍照片後,至違規地點所轄派出所提出檢舉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反映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網頁首頁下方→主題服務→ 點選交通違規檢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