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因此若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的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節省不少契稅負擔。 2.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時,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者,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請課徵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者,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言之,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