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及影本(含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1.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 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4. 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