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凡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則減半徵收。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