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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1.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3. 綜上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