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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徵免手續,如何處罰?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4-06-05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娛樂稅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