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起開始適用。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