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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契據,應否貼用印花?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4-06-05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