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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如何貼花?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4-06-05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