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7點第1款:警察機關應設立交通事故案件查詢服務平台,受理相關人員或機關(構)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可持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
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 查,並提供 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
三、前二目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保險行政機關、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查、審理、鑑定、調解交通事故案件、公路主管機關為裁決交通事故違規申訴案件,函請警察機關提供與該案件有關資料時,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依第1目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其他資料不宜提供者,另以函文敘明替代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