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路邊違規停車,員警開單前是否須先鳴笛後再行開單?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據警政署修正「違規停車取締程序」,即違規停車之駕駛人不在場時,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並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將標示單標示於駕駛座前雨刷下,機車則以透明膠帶貼黏,標示於油箱或座墊。故非先鳴警報器後,駕駛人仍未能駛離時,再據以舉發違規停車為基準,而係以警察到場發現有違規停車時,即依法舉發為基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及相關交通法規並無規定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應勸導或鳴放警鳴器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