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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2-11-07

申請對象 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 ,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二)同戶戶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四)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五)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相關證明。 (六)本縣急難救助金領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