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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釀造酒品供自用100公升內免罰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的酒,就是私酒。對於產製私酒者,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及沒入查獲之私酒與供產製之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 二、政府為符合民情需要,菸酒管理法對自行產製米酒、小米酒或水果酒供自用,有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之規定。財政部公告「一定數量」,是指「產製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不超過100公升」且「供自用」兩者同時成立時,始有不罰之適用。 三、民眾如自行釀造酒品有販賣行為,即使查獲數量未達100公升,則同時違反未經許可產製私酒及販售私酒,分別處以罰鍰新台幣5萬元及3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