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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大陸人士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國民身分證?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修改時間:109-04-07

首先應先在大陸地區完成結婚程序,到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再持憑經海基會驗證過的結婚公證書正本及其他等相關文件,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大陸配偶入境時需與國人配偶一起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通過面談後,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 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台灣入出國許可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已辦妥結婚登記在臺團聚的大陸配偶,應該親自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八三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八三日,就可以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後,即可申請國民身分證,並向原大陸居住地申請戶籍喪失,作成公證書後經海基會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