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出生登記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修改時間:109-04-07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其應備證件如下:

一、申請人: (一)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二)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二、應附書表證件: (一)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人親自簽名者,無庸蓋章)。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子女從姓約定書,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 (五)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六)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