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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電子謄本之效力如何?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地政電子謄本採用電子簽章及電子憑證機制,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賦予其一定之法律效力,亦即與紙本之地籍謄本具相同效力。然地政電子謄本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簽章法書面要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地政電子謄本目前政策是使用憑證,且為確保文件不會被竄改,主要著重在電子簽章辦識制度,而不是電子文件本身,而所謂地政電子謄本係地政機關對所產製之地政電子文件,使用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之GCA憑證加以電子簽章,以維持資料之完整性,達到防止被竄改目的。惟若經列印成紙本,因已無法證明其完整性,故於謄本注意事項註記:「、、、,若經列印成紙本,已為解密之明文資料,不符合電子簽章法書面要式之規定,僅供閱覽,不具文書證明效力」。 目前地政電子謄本已於網站(http://land.hinet.net/)提 供受理單位辦理查驗功能服務,民眾可提供列印出之紙本謄本頁首中之檢查號資訊或依網站領件區謄本"申請進度查詢"裡下載之加密檔,請金融機關或相關政府單位承辦人員上網辦理查驗,系統即會回應該謄本之完整資訊於網頁上提供查閱比對;亦即,地政電子謄本之使用並不以檢附紙本為要件,而是要可以供使用者或受理單位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