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人應依重測土地界址糾紛協調通知書所定日期、地點,親自攜帶身份證、印章及相關証明文件到場參加協調。 2.協調時由土地所有權人雙方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經二次協議不成者,報請縣府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再予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