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其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