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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未能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為便於釐清地籍與稅籍資料,現行相關稅法及登記法令已配合修正或簡化,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因案通緝、遺產稅總額龐大無法繳納…等原因,致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代管費用及代管期間欠繳之地價稅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故為確保繼承人權益,繼承人應儘速申辦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