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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以書面報備,該項書面應如何記載?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副知服務機關︰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理報備之機關。 (四)報備日期(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