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警政署函,巡邏箱設置地點選定原則如下:
一、治安要點及交通衝要處所。
二、居民較少、地處偏遠且道路崎嶇、地形開闊且未設守望崗處所。
三、水源區、橋梁、隧道、涵洞、交通孔道、會哨地、山地工寮等處所。
四、重要之政府機關、人員及經濟、教育、文化、金融等必要機構、處所。
五、與其他分駐(派出)所交界地區之小道或建築物。
六、臨時突發或經常性發生治安事故地點。
如欲申請巡邏箱,可至所在地分局申請,由地區分駐(派出)所參酌巡邏鄉設置地點選定原則、現行巡邏箱線設置情形、治安交通發生數、面積廣狹及警力等綜合考量,評估申請地點是否符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