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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設立登記應具備條件及填具事項如何?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修改時間:113-01-15

依據「農場登記規則」之規定:

一、經營農場具備下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

(一)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二)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 (鎮、市、區) 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三)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員。

二、農場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三)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 (鎮、市、區) 公所或農會證明者。

(四)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 公所或農會證明者,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達四週以上者。

三、申請農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送請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一)申請人及技術人員之身分及學 (資) 歷證明 (法人農場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 。

(二)農場位置圖。

(三)土地使用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營計畫書  。

(六)固定資產、農用設施與流動資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