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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設立或變更農藥販賣業登記,須準備哪些文件?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修改時間:113-01-15

一、申請設立農藥販賣業:依據「新竹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人應填具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下列文件影本,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設立之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管理人員身分證明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農藥儲存地點位於都市土地者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位於非都市土地者之土地登記謄本。 前項第四款營業場所及農藥儲存地點,均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農藥倉儲地點位於其他縣市者,其建物應符合所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檢附當地縣市政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變更農藥販賣業登記:依據「新竹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6條規定,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農藥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填具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加蓋申請公司或行號與負責人印章之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農藥販賣業執照,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變更登記,應繳納證照費一千元,並換發新證。但因執照格式變更 或門牌整編而換發執照者,免繳證照費。 申請變更之登記事項包括營業場所地址或農藥倉儲地點者則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