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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如何補發及更名?
  • 發布單位:地政處重劃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補充規定」第5點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且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時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土地之證明文件。另依內政部85年8月15日台(八五)內地字第8507933號函釋,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並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因此,若上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有遺失,即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補發;若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即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如需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土地重劃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