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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新制)的補助方式、原則?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2-11-07

一、 身心失能者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者,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附表1)。 二、 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65歲以上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55-64歲原住民; (四)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 (一) 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 交通接送服務。 (三)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