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領車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出示本人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二)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 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三)非配偶或直系親屬者而持有行車執照者領車時,須出示車主委託書及領車 人駕照、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
(四)車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攜帶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者,應請出示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經執勤員警查證無誤後,並填寫切結書,方可辦理領車手續。
(五)未出示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者,不得辦理領車手續。
(六)領車人無駕駛執照或顯有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事者,不得辦理領車手續。
(七)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八)民眾領車時間為每日七時起至二十三時止。
二、領車時應繳納費用:
(一)移置費:機車每輛次100元、小型汽車每輛次600元、大型汽車及曳引車每
輛次2,000元、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5,000元。
(二)保管費:機車每日50元、小型汽車每日100元、大型汽車輛每日300元、曳
引車輛次每日500元、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600元。保管費
之收繳,最高以四個月為限。
三、未領車輛後續處置作業:
(一)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
(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
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
其他 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三)移置費、保管費不足部分依法辦理催繳。
(四)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