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