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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4-06-13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